前 言
為全面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有關要求,保障政府、企業、公衆和其他組織等利益相關方依法獲取集團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和依法治企水平,打造法治國企、陽光國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号)、《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号)》、國務院國資委《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國資發〔2016〕315号)和《四川省國資委關于推進省屬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川國資委〔2017〕332号)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适用于集團在履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公開的企業信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集團在履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公開發布的以文字、圖片、圖表、視頻等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集團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合規、及時、準确、安全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集團發布信息涉及其他企業或社會機構的,應當與有關企業或機構及時溝通、确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牽頭實施本辦法,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協調和督促落實信息公開工作;負責輿情的監視及應對;負責官方網站信息公開專欄的運營管理和各部門審定後的信息發布。
第六條 相關部門負責提供并按程序送審職責範圍内的相關信息(詳見附件) ,按本制度規定履行信息公開職責。
第七條 集團各部門聯絡員作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協調落實。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八條 集團公開的信息内容,重點包括以下方面:
1. 企業基本信息,即企業簡介、工商注冊登記、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等基本信息。
2. 企業主要财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即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資産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資産負債率、淨資産收益率。
3. 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和福利性收入,即經市國資委審核備案的企業負責人應付年度薪酬或任期激勵收入,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繳存的各種社會保險、企業年金、補充醫療和住房公積金。
4.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即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5. 企業重要人事變動,即監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提拔交流使用和退出情況,包括任職、免職、辭職、退休。
6. 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即市屬企業之間的重組整合結果、監管企業的改制結果、監管企業之間以優質資産改制重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結果、監管企業所屬子公司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結果。
7. 通過産權市場轉讓企業産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即監管企業應公開産權市場交易,包括企業産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産轉讓、企業資産出租、企業資産合作等相關信息,産權交易評估項目信息。
8. 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
9. 重大突發事件事态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即企業在改制、重組、上市、拆遷、職工收入分配調整和日常生産經營管理過程中,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應按程序公開;涉及安全、環保等領域重大突發事件應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上報重大突發事件事态發展和應急處置等相關信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統一負責信息公開。
10.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即指有民生工程、搶險救災等任務的企業的年度工作情況。
11.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1.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信息。
2. 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審議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3. 公開後可能對他人隐私和名譽構成侵害、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企業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影響的信息。
4.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拟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請示并經上級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需要征得有關企業或機構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内及時發布準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集團官方網站是集團信息公開的主要載體,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對信息公開的法定依據、信息範圍、聯絡方式等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集團官方網站發布集團概況、組織機構、資質榮譽、社會責任等企業基本信息,并及時進行更新,同時按需要發布企業動态和經營活動信息。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還可通過集團新聞發布會、官方微信、報刊、電視台等渠道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堅持“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提供信息的單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對本單位形成的信息要逐條審核、逐級把關,确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确性、可靠性。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堅持“先審查後公開”的原則,提供信息的單位在公開信息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相關保密規章制度,對拟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确保不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不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提供信息的單位要履行信息公開提出、審核、批準、發布的程序,使用《上網信息審批表》經本單位、相關負責部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後,由集團官方網站運營管理部門進行發布。
第五章 加強風險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加強信息公開風險評估,提供信息的單位要對公開信息的影響和風險提前進行預判,制定相應的防範、化解和回應預案。
第十八條 加強信息公開輿情監視和應對,提供信息的單位要對公開信息提前進行輿情風險識别,對可能産生輿情風險的信息向輿情管理部門報備,以提前制定預案,做好輿情監視及應對。
第十九條 加強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對因工作拖延、責任心不強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公開延誤、洩密、引發不良影響等情況,依據集團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集團所屬子公司要根據本辦法制定适用于本單位的制度規定并實施信息公開,上市公司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制定制度規定并實施。
第二十二條 集團所屬子公司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目錄的确定和調整要及時向集團信息公開牽頭部門上報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集團信息公開目錄